產品分類
為了氣瓶的安全使用,對盛裝醫用氣體的氣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。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氣瓶有嚴重腐蝕、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,應提前進行檢驗。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,啟用前應進行檢驗。在對氣瓶檢驗中,出現下列情況的氣瓶對其進行報廢處理:
1.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.
2.瓶體存在裂紋、鼓包、結疤、皺折或夾雜等缺陷的氣瓶應報廢。
3.瓶體磕傷、劃傷、凹坑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90%的氣瓶應報廢
4.瓶體凹陷深度超過2mm或大于凹陷短徑1/30的氣瓶應報廢。
5.瓶體凹陷中帶有劃傷或磕傷時,若其缺陷深度等于或大于3條或.4條的規定;或其缺陷深度雖小于3條或.4條的規定,但其磕傷或劃傷長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徑,且凹陷深度超過1.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徑的1/35,則該氣瓶應報廢。
6.瓶體存在弧疤、焊跡或明火燒烤等熱損傷而使金屬受損的氣瓶應報廢。
7.瓶體上弧立點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2/3的氣瓶應報廢。
8.瓶體線腐蝕或面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90%的氣瓶應報廢。
9.頸圈松動無法加固的氣瓶,或頸圈損傷且無法更換的氣瓶應報廢。
10.底座松動、傾斜、破裂、磨損或其支撐面與瓶底最低點之間距離小于10mm的氣瓶應報廢。
11.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報廢:
a) 筒體圓度超過2.0%;
b) 筒體直線度允差超過瓶體長度4‰,且彎曲深度大于5mm;
c) 瓶體垂直度允差超過瓶體長度8‰。
12.音響十分混濁低沉,余韻重而短并伴有破殼音響的氣瓶應報廢。
13.瓶口螺紋的輕度腐蝕、磨損或其他損傷可用符合GB/T10878規定的絲錐修復。修復后用符合GB/T8336的量規檢驗,檢驗結果不合格時該氣瓶應報廢。
14.內表面有裂紋、結疤、皺折、夾層或凹坑的氣瓶應報廢。
內表面存在腐蝕缺陷時,瓶體上弧立點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2/3的氣瓶應報廢。
15.瓶體線腐蝕或面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90%的氣瓶應報廢。
16.氣瓶現重量與制造標志重量的差值大于5%,應測定瓶壁最小壁厚。除點腐蝕外,最小壁厚小于設計壁厚90%的氣瓶應報廢。
17.現容積值小于制造標志容積值的盛裝高壓或低壓液化氣體的氣瓶,必須根據容積測定記錄將原制造標志容積值改打為現容積值。現容積值大于制造標志容積值10%的氣瓶應報廢。
18.水壓試驗時,瓶體出現滲漏、明顯變形或保壓期間壓力有回降現象(非因試驗裝置或瓶口泄漏)的氣瓶應報廢。
19.高壓氣瓶在水壓試驗時,應同時測定容積殘余變形率。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6%時,應測定瓶體的最小壁厚,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設計壁厚的90%。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10%的氣瓶應報廢。
20.氣瓶氣密性試驗時,對在試驗壓力下瓶體泄漏的氣瓶應報廢。
對檢驗中出現的報廢氣瓶,出具鋼質無逢氣瓶判廢通知書,并進行登記。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的處理,填寫好氣瓶報廢處理記錄。
1.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.
2.瓶體存在裂紋、鼓包、結疤、皺折或夾雜等缺陷的氣瓶應報廢。
3.瓶體磕傷、劃傷、凹坑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90%的氣瓶應報廢
4.瓶體凹陷深度超過2mm或大于凹陷短徑1/30的氣瓶應報廢。
5.瓶體凹陷中帶有劃傷或磕傷時,若其缺陷深度等于或大于3條或.4條的規定;或其缺陷深度雖小于3條或.4條的規定,但其磕傷或劃傷長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徑,且凹陷深度超過1.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徑的1/35,則該氣瓶應報廢。
6.瓶體存在弧疤、焊跡或明火燒烤等熱損傷而使金屬受損的氣瓶應報廢。
7.瓶體上弧立點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2/3的氣瓶應報廢。
8.瓶體線腐蝕或面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90%的氣瓶應報廢。
9.頸圈松動無法加固的氣瓶,或頸圈損傷且無法更換的氣瓶應報廢。
10.底座松動、傾斜、破裂、磨損或其支撐面與瓶底最低點之間距離小于10mm的氣瓶應報廢。
11.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報廢:
a) 筒體圓度超過2.0%;
b) 筒體直線度允差超過瓶體長度4‰,且彎曲深度大于5mm;
c) 瓶體垂直度允差超過瓶體長度8‰。
12.音響十分混濁低沉,余韻重而短并伴有破殼音響的氣瓶應報廢。
13.瓶口螺紋的輕度腐蝕、磨損或其他損傷可用符合GB/T10878規定的絲錐修復。修復后用符合GB/T8336的量規檢驗,檢驗結果不合格時該氣瓶應報廢。
14.內表面有裂紋、結疤、皺折、夾層或凹坑的氣瓶應報廢。
內表面存在腐蝕缺陷時,瓶體上弧立點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2/3的氣瓶應報廢。
15.瓶體線腐蝕或面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90%的氣瓶應報廢。
16.氣瓶現重量與制造標志重量的差值大于5%,應測定瓶壁最小壁厚。除點腐蝕外,最小壁厚小于設計壁厚90%的氣瓶應報廢。
17.現容積值小于制造標志容積值的盛裝高壓或低壓液化氣體的氣瓶,必須根據容積測定記錄將原制造標志容積值改打為現容積值。現容積值大于制造標志容積值10%的氣瓶應報廢。
18.水壓試驗時,瓶體出現滲漏、明顯變形或保壓期間壓力有回降現象(非因試驗裝置或瓶口泄漏)的氣瓶應報廢。
19.高壓氣瓶在水壓試驗時,應同時測定容積殘余變形率。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6%時,應測定瓶體的最小壁厚,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設計壁厚的90%。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10%的氣瓶應報廢。
20.氣瓶氣密性試驗時,對在試驗壓力下瓶體泄漏的氣瓶應報廢。
對檢驗中出現的報廢氣瓶,出具鋼質無逢氣瓶判廢通知書,并進行登記。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的處理,填寫好氣瓶報廢處理記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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